最近在批踢踢的某個版上看到某版版主,要求版友不得分享歌手現場的錄影或錄音,對於這點我覺得非常奇怪。國外很多樂團在看到樂迷現場拍攝的東西,還希望他們把影片寄給他,或是希望放上官網,上次大港開唱的美國後搖滾樂隊Saxon Shore跟這次來台的Maximilian Hecker都有類似要求。而Youtube跟My Space這兩個網站更是充斥來自全世界各地的各種表演的影像、聲音!這樣究竟有沒有侵犯到智慧財產權?難道觀眾無權將自己拍的東西放到網路上?
Youtube跟My Space這個網站之前也面臨了這個問題,環球之前有想要控告Youtube,但現在華納選擇跟Youtube合作,Google則是直接想併購Youtube,說到底還不是想分一杯羹,就是想從這些人收取費用,否則網路上畫質這麼差的影音、My Space也不能下載,能對這些跨國的唱片公司造成多大的危害,對於歌手或樂團本身,宣傳的實質意義甚至大過於侵權,對於不能在演唱會或是表演拍攝影音的這種無理要求,我完全無法接受!
智慧財產權保護的絕對不是創作者,而是那些剝削創作者的無恥商人!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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